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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危机应对决策全过程

发布时间: 2021-01-19 23:11:4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编者按

 

面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党员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不怕兴师动众、不怕‘十防九空’,宁听群众一时骂声,不听群众事后哭声。

领导干部在进行突发事件危机应对决策过程中,只有推己及人、换位思考,运用共情思维和同理心,才能对突发事件作出高效的响应应对。

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群众配合的关键风险信息,只有透明、公开和可质询,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群众面临突发事件的恐慌情绪,才能作出合理的应急避难选择,才能有效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举措,也才能为突发事件处置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其中提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同时,全会也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其中之一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是新时代取得一系列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斗争胜利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进行突发事件的危机应对决策,选择适当的应对处置方案是制胜的关键。在新形势下,各级领导干部要将这一观念落到实处,就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将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危机应对决策全过程。

 

面对不确定风险,决策要坚持底线思维

无论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还是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前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灾害来临前,决策者常常面临是否实施预防准备、开展监测预警行动的选择。如果灾害事件如期来临,则行动有效;如果灾害事件并未如预期那样发生,则容易遭受非议。

各级领导干部就是要有充分准备,要有戒惧之心,要有忧患意识,有的事万一发生了会怎么样,对万一要有所防范。面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党员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不怕兴师动众、不怕“十防九空”,宁听群众一时骂声,不听群众事后哭声。

当然,各级领导干部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面对突发事件的风险不确定性决策,还要有理性态度和科学方法,充分考虑决策成本,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面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决策要坚持生命首位

突发公共事件往往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各级领导干部在危机事件发生之际,常常面临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还是减少或避免公私财产损失的两难选择。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时期,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是主要的发展目标,保护财产安全一度成为危机决策中更重要的考量因素。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被摆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民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变得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在新发展阶段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要秉承新发展理念,坚持“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应急管理工作的首位。

同时,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监测预警手段,有效的应急响应、处置救援举措,将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努力做到统筹兼顾、两全其美。

 

面对受灾群众,决策要坚持思考换位

面对受到灾害影响的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同理心和共情意识、能力,善于站在受灾群众视角去思考问题、作出决策、采取举措。

领导干部要学会设计突发事件的两个决策情境:假如我是受事件影响的群众,将面对什么情景?假如我的亲属受到事件的影响,将面对什么情景?更要学会在情境基础上,设计三个问题:这种情况下,我和我的亲属想什么?需要党委、政府做什么?需要哪些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群众工作就要注意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党员干部只有将心比心,才能换取真心,才能找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良策。

领导干部在进行突发事件危机应对决策过程中,只有推己及人、换位思考,运用共情思维和同理心,才能对突发事件作出高效的响应应对,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论。

 

面对部分和整体利益冲突,决策要坚持平衡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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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各级领导干部经常面临人民群众的部分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动态平衡和两难选择。全会指出,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这为危机应对决策提供了遵循。

比如,在各地应对洪涝灾害中,受灾地区领导干部经常需要作出是否启用蓄滞洪区、何时启用、启用程度如何等方面的权衡和选择,实际上就是考虑是否需要牺牲局部利益,保全一个地区或重要设施大局的两难决策。

近年来,垃圾焚烧发电厂、核电厂等“邻避类”项目建设引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决策者常常面临整个地区的环境长远可持续发展与项目周边受影响部分群众心理和环境安全间的权衡。

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影响部分群众眼前利益的政策和措施,也不是无限度的,应当控制在一定程度内,至少做到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大部分人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还要通过政府补贴、经济补偿、灾害保险、增强安全感等措施和手段,保持受影响者、受益者之间的利益相对均衡。

 

面对信息公开,决策要坚持群众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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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发事件处置全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都会面临将风险信息向社会公开,还是作为内部信息处理的决策困境。决策者常常顾虑风险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带来的社会恐慌情绪,以及对当地社会秩序甚至投资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也有少数干部考虑的是个人得失。如果从社会秩序、群众利益方面进行考量,也不乏合理成分。但是从根本上看,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群众配合的关键风险信息,只有透明、公开和可质询,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群众面临突发事件的恐慌情绪,才能作出合理的应急避难选择,才能有效实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举措,也才能为突发事件处置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2002年到2003年发生的SARS事件过后,我国开始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实践,信息公开程度大为提高。2005年,国家保密局、民政部联合宣布,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

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近年来,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程度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不仅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利益,而且保障了群众的基本权利。

 

面对灾后恢复重建,决策要坚持依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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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强调,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畅通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这对危机应对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大多数突发事件都要经历事后的恢复阶段,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还有重建环节,即便是社会安全类事件,过后也要经历社会秩序、社会心理的恢复重建阶段。在事后恢复重建中,决策者也常常面临如何对待事件中的损失,如何对待受到事件影响的群众等选择困境和实施难题。

比如,地震后的房屋保险、补偿标准都以事后评估结果确定,灾后评估定损中是否实行严格依法办事,成为决策者必须面对的问题。群体性事件后,对主要参与者如何处理?对违法行为实施群体是否法不责众、网开一面?对事件中的利益诉求是否满足等,不仅直接关系到事件本身能否有效处置,也关系到后续事件的发生。

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脱离法律框架处理突发事件,可能有利于眼下事件迅速解决,但后续却容易引起类似事件不断发生,并增大类似事件的解决难度。

领导干部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只有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才能找到各类事件的长效解决路径。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理论室主任)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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